第7章 改革税制势在必行 (第2/2页)
在古人朴素的经验中,正常年景下,百姓三年的耕种便可积攒足够一年用度的储蓄。
而刘辩当政这几年,虽也有不同程度的天灾人祸,却也还有不少家庭满足这一条件。
可但凡不是阡陌连野之户,就算不满足接受救济的条件,刘辩相信大部分人还是乐意见到身边的贫民接受救济的。
“以朕所见,正好趁此时机,先行救济,宣告新的税法,双管齐下!”刘辩最后总结道。
对于新税制的确定,尤其是今年是灾年,更要量入为出。
按照近年来的上计数据,汉家近九百万户、四千五百万人、田亩超过六亿亩。简单一算便能算出户均田亩数六十七亩的结果。
但平均数的问题,懂得都懂,不懂的……快进到不懂也没办法。
而且其中还有奴婢、还有隐户、也还有隐藏的田亩。
实际上,汉家的大多数百姓,田亩数是要低于平均数的,要想改革税制,必须保证田亩数在中间线上的人最起码不会因为新的税制而付出更多。
而根据实际情况的计算,最终以田租和户税组成的新税法,最终结果为——亩征收田租五升,每户出绢两尺,或布三尺,亦可以钱代之。
绢与绵对应的乃是蚕丝,刘辩打算等到以后棉花推广了,也把棉加入其中。
考虑到正常时节的平均亩产为两石,田租从三十税一增长到了二十税一。
一般来说,在没有天子到长吏的胡乱摊派、也没有贪官污吏加倍征收口算赋的前提下,正常的五口之家一年需要缴纳口算赋、外加不包含田租在内的如刍稿税之类的杂税加起来得花七八百钱,恰好是当前一匹绢帛的价钱,而一匹绢共有四尺,如今以户为单位,直接在人头税上减了一半。
对于家中田亩数在平均线六十七亩以下的百姓来说,绝对是重大利好。哪怕超出了些,两种税制前后的差别也不会很大。
而且此法用在今年,肯定是要根据受灾情况进行减免的。且以如今的田亩数和户数,用新的税法来征税,所得必然是低于旧的税法的。
但是,考虑到安帝之事汉家的田亩总数曾超越七亿亩,必定会在税制颁布之后着重开始的度田,将大有可为。
其实刘辩最初想的是直接将田租恢复成十税一,反正也有祖宗之法可依,但最终还是被卢植和荀彧说服了。
温水煮青蛙嘛!
一步一步来。
历史上,曹操在历经七年的时间平定河北之后,为了安抚百姓,遂下令“亩征收田租四升,每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余皆不得擅兴,藏强赋弱”,当时的前提条件是汉室的五铢钱已经因为董卓铸造的小钱而不能流通,而交了曹操所规定的税额的百姓可以免除包括徭役在内的所有赋税。
刘辩与曹操的赋税制度,除了征收数量上,相差最大的便是徭役了。
而汉家所规定的一个月的徭役到底值不值其中的差价,那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顺带一提,田租四升约为二十五税一,绵二斤等同于绢一匹。
倒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至少在曹丕为帝的时候,所谓“余皆不得擅兴”就已经被抛诸脑后了。
至于刘辩为什么没有考虑过直接免除徭役,实在是因为徭役涉及人力,影响的范围更广。
别的不说,如今各处府衙都活跃着一些负责打杂守卫的临时工,这些临时工到此便因为服徭役而来的。
若是贸然将这些临时工出去了,不仅要加重赋税,还得花钱另外雇佣人手,其中的复杂程度不啻于再来一次税制改革。
而且在汉家兵少的前提下,徭役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但总体而言,新的税制改革很符合由税丁改为税地的总趋势,对于无地少地的百姓也尽可能的照顾。
同时,几乎可以预料的是,当刘辩的这个方案拿出去时,势必会惹来那些家中良田无算的人的反对。
但随着西园八校尉的重新组建和北军八营的扩充完成,刘辩很有底气!
在与一直以来都是知情者的卢植和荀彧达成一致之后,刘辩开始在云台殿召见大臣。
三公和两位开府将军自是少不了的,此等大事,三公来了,九卿自然也得随后。
所谓“三独坐”,尚书令、御史中丞、司隶校尉。
此外,还有掌顾问之责的侍中马日磾、赵谦、曹嵩、袁隗几人。原本被刘辩从巴郡太守拜为侍中的赵部刘辩也见过几次,只觉得他甚至还不如喜欢划水的袁隗,这次就没有找他。
包括被特许在内的荀彧,在场的官员足足二十余人,可谓是人才济济。
其中不乏家中有大量田亩存在的。
汝南袁氏的袁隗与袁基,南阳阴氏的阴脩,江夏刘氏的刘焉……
甚至于素来以品行著称、处事公正的黄琬,其宗族在江夏也是豪富之族。
素来作为反派出现的江夏黄祖,便是他的同族。
这些人面对突如其来的新税法的态度则各有不同。
马日磾近些年见的事情多了,早前还在忙于总结率民南下的经验,现在完全没有心思去考虑新税法的具体细节。
只是见皇帝事前未有任何风声的掏出了一份新税法,他忍不住劝谏道:“陛下为天子,承天景命,当禀浩浩之气,以正不正之风。如此大事,事涉万民,岂可于密室私相商议?”
俨然就差说刘辩带头破坏社会风气了。
刘辩知道马日磾的性格,早习惯了,也不恼,只辩解加认错道:“所以,朕才如此急切地请众卿前来商议嘛!”
马日磾也早就习惯了皇帝有时候诚恳认错却坚决不改的恶习,闻言也不再继续纠缠,只从怀中掏出了他近几日耗费心血才总结出的经验,说道:“陛下,臣近日忙于谋划百姓南迁之事,如今刚成,当献于陛下。”
“公有心了!”刘辩命人接过。